上海公司注冊之公司名稱與商業名稱之關系,按照商法原理,公司作為營利性的企業組織形態,是商主體之一種,也是商法上的“商人”,而且,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公司事實上已當之無愧地成為最最重要的“商人”。
在大陸法的傳統商法典中,因此,公司的名稱當然屬于商業名稱,公司名稱與商業名稱之關系是種屬關系,是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的關系。皂商業名稱的解說,對公司名稱具有一般適用的意義。
不過,亦應當說明的是,雖然公司名稱屬于商業名稱,人、商合伙)的商業名稱相比,有其相對獨立的意義。如前所述,商個人的名稱與其商業名稱是不同稱與各合伙人的名稱也是相區分的。
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有機體,其名稱與其商業名稱是一致的。公司的名稱即公司的商業名稱。在部分國家,法律賦予公司稱以不同表述,如在意大利,用“ditta”表述商業名稱,但對公司企業的商業名稱則使用專門術“rgione socide”,而不是“ditta”。在法國,商業名稱“nomcommercial”僅指商人從事商業活動所使用的“祖先名字”,公司的商業名稱則用“raison sociale”表示。
對于商業名稱、公司名稱以及商號,除瑞典、荷蘭等少部分國家制定有專門的商業名稱法以外,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未見集中系統規定,而是根據其不同作用,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規中規定,而商業名稱的基本規,則由有關的普通法規定。
上海公司注冊如我國《民法通則》對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作出了規定,日本《商法典》在第一編中專設第四章“商號”,對商業名稱作出基本規定。